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羅漢仁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章詠昌
被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2 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 年6 月15日宣判, 惟因本件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 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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