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168號
TCDV,111,勞簡,168,20230626,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盧卉沂即盧素英

被上訴人 陳佩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上訴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12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