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原 告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
蘇俊憲律師
被 告 賴青柱
姚賴云庭
賴秀彩
賴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再 審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再審之訴業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456號裁定認其訴並非 不合法。而其訴如有理由,亦即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確定判決應予廢棄,準此將使本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確定判決變成有 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難免另經再審之訴予以廢棄。而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亟需以上二確定判決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故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