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20號
TCDV,110,重訴,420,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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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保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交通部台中航港局是否曾對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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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