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0年度,223號
TCDV,110,婚,223,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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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婚字第22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時就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部分,原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74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卷一 第15頁),嗣於審理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74萬9 5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卷三第79頁),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 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65年1月21日結婚,育有4名子女。婚後兩造共同 經營中央藥局,詎被告十多年前考取藥師資格後,個性轉為 驕傲自滿,將懸掛藥局之原告保養相關證照撤除,對於藥局 經營趨於懶散,兩造經常因經營理念不合爭吵,原告約於12 年前退出藥局經營,嗣被告因經營藥局不善,四處向外借貸 、債臺高築。原告婚後即長期忍受被告家人言語羞辱及虐待 ,原告不堪遂逃離至娘家居住長達10個月,被告為使原告返 家故意使原告懷孕,致原告不得不返回被告家中居住。原告 生下長女時遭被告母親言語諷刺,即使第二胎產下長男,被 告母親亦不聞不問,原告僅得回娘家調養身體,然被告未曾 出面維護原告,甚至怪罪原告。71年間兩造因蓋房之事爭吵 不休,被告要求原告同時打理藥局及所有家事,原告經常性 自早上7時藥局營業至晚上12時休店後,持續補貨搬貨,結 束後忙於家務,每日睡眠僅3小時,長時間勞累使原告身體 不堪負荷,於73年間於家中跌倒,受有腦震盪等傷害,然被 告置若罔聞。甚者,原告因超時工作導致腰椎受傷,被告非 但不讓原告開刀治療,更繼續要求原告工作。因被告數十年 前對原告性侵害、性暴力,造成原告身心受到巨大傷害,故 於30多年前,兩造即未再有任何性行為,已分房30年餘,兩



造感情更於原告退出藥局經營後形同陌路,互不聞問,長達 10多年幾乎未有任何互動及對話,僅被告需錢時,會在樓梯 間張貼字條或帳單,要求原告幫忙繳納費用,或放置「停業 」、「無薪假」等新聞紙,令原告壓力難以承受瀕臨崩潰。 兩造所生子女,自幼由原告獨自扶養照顧,被告非但未為給 付,甚對子女及原告之關心付之闕如。原告因被告對其性侵 害、性暴力,及被告母親亦對原告長期施以言語及精神暴力 ,致原告身心受到嚴重創傷,因此罹患骨盆腔鬆弛、壓力性 尿失禁、骨盆腔腸沾黏、便秘等身體及精神上疾病,因而於 110年2月22日住院進行復骨盆腔重建手術等多項手術。住院 期問被告未曾到醫院探視原告。原告出院後,子女為讓原告 能進行休養,建議原告居住在其繪畫之工作宣,亦勸阻被告 不要前往探視,避免原告再度陷入憂鬱影響身體休養,此後 ,原告精神上疾病即有明顯之好轉。綜上,被告對原告為不 堪同居之虐待,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爰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二、兩造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離婚日即110年2月 2日為基準日。被告於基準日之積極財產包括被告名下不動 產(已鑑價)、存款、股票、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及中央藥局 財產17萬897元,共計2175萬3434元,被告消極財產即個人 貸款360萬7522元,剩餘財產1814萬5912元(2175萬3434元- 360萬7522元),原告積極財產包括原告名下不動產(價值5 55萬元,但其中價金220萬元係原告父親支付並贈與,應予 扣除)、存款、股票、保單價值準備金、汽車等共計484萬6 872元,無消極財產,扣除上開贈與取得之220萬元,剩餘財 產264萬6872元(484萬6872元-220萬元),兩造剩餘財產差 額之半數為774萬9520元(【1814萬5912元-264萬6872元】/ 2),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分配兩造之剩餘財產。   
三、並聲明:請准兩造離婚。被告應給付原告774萬952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則以:
一、原告仍衷心期盼與原告維持婚姻,不願於訴訟中與原告惡言 相向,仍澄清說明如下:
 ㈠兩造婚後共同經營藥局,被告則在藥局內設置化妝品專櫃銷 售,兩造婚後感情和睦,被告相當呵護原告。兩造及子女生 活開銷,及原告在藥局內經營化妝品事業之進貨成品,均由 被告經營藥局之收入支應。原告約60歲退休,轉而學習畫畫 ,習畫過程花費上百萬元,均由被告支出,另被告將藥局前



騎樓出租攤位之租金、山西路274號房屋租金,亦由原告收 取自行使用。
㈡原告指稱被告對於藥局趨於懶散、債台高築、要求原告幫忙 繳納貸款云云,與事實不符,蓋被告經營藥局期間,雖工時 長、事務繁瑣,但仍安份守己、辛勤工作,且無不良嗜好, 亦非浪費之人,向外貸款係因經營藥局所需,貸得款項係充 作藥局週轉金。
 ㈢原告指稱兩造感情形同陌路、分房30年餘、10多年未有任何 互動、對話云云,與事實不符,蓋被告工作閒暇時間用於陪 伴原告、子女,攜家人出外遊玩,縱子女陸續嫁娶,亦保持 聯繫,定期聚餐、出遊,家人感情良好。兩造房間於進化北 路房屋3樓,原均同床共枕,嗣原告為照顧經診斷罹腦癲症 之次子,挪至2樓次子房間至次子約15歲狀況穩定後,原告 即挪回3樓,其後因兩造年紀漸長,為免互相干擾睡眠,方 分房睡。又兩造外出遊玩仍同睡,且於工作結束後會在客廳 閒聊、唱歌,至睡覺時間才各自回房,二造感情並不因此受 影響。 
 ㈣原告所稱字條,並非被告要求原告幫忙繳款,係被告有事欲 告訴原告或讓原告知曉帳單已繳納,因年紀漸長、記性不佳 ,當下未看到原告故先書寫。原告所稱新聞紙,僅係被告看 到新聞、報章雜誌內容欲與原告分享之習慣,且被告過往分 享之內容多元,並無針對性。
 ㈤就原告指稱兩造四名子女均由原告獨自扶養照顧等節:長女 、長子於同年出生,斯時藥局生意剛起步,初由被告每月補 貼2萬元予原告娘家協助照顧,次女、次子出生時藥局已步 入軌道,故出生時即與兩造同住,由兩造親自照顧。被告雖 非將愛掛在嘴邊之人,但對子女付出與關愛不亞於任何人, 兩造子女學費與生活費皆由藥局營收支應,被告對於子女留 學、工作亦均以行動力挺。
 ㈥就原告指稱其於110年2月22日開刀,住院期間被告未探視, 且原告出院後住工作室,迄今未再返家居住,被告未探視原 告,子女亦勸阻被告探視等節:被告獲悉原告要開刀後即相 當擔心,為此曾諮詢慈濟、榮總等醫師,嗣原告決定進行手 術,兩造子女均勸慰被告不用擔心,被告於手術前即前往探 視,抵達醫院後方知探病因疫情關係受限,然被告仍掛念手 術狀況,得知手術順利,被告旋即買原告喜歡之水果、保養 品等送去,是被告非不關心原告。
 ㈦就原告指稱其遭被告家人言語羞辱及虐待,逃離至娘家居住 ,被告為使原告返家故意使原告懷孕,原告返家遭被告母親 言語諷刺,原告只能回娘家調養身體,被告未曾出面維護原



告等節:被告母親在與兩造同住期間,多所協助兩造家務及 藥局工作,被告其餘兄弟姐妹未與兩造同住,且敬重兩造, 並無原告所稱言語羞辱及虐待之事。又夫妻床地之事需你情 我願共同配合,何來故意懷孕之說。
 ㈧就原告指稱兩造於71年間兩造因蓋房之事而爭吵,原告打理 藥局及家事,睡眠僅3小時,此後原告跌倒,被告不給原告 開刀,要原告繼續工作等節:被告經營之藥局係在其胞妹夫 家(營造業)協助下興建,無須兩造操心,並無事爭吵。被 告母親與兩造同住時,早上由被告母親開啟藥局門,原告係 睡到自然醒,並無開店門之事,進貨則由被告搬運、整理, 原告不具藥事專業,且於婚後至70年間多處於懷孕、坐月子 狀態,被告豈可能讓原告搬運重物、打理藥物。70年後藥局 營業穩定獲利,被告開始聘僱員工,開店門、搬運等作業均 由員工處理。又被告雖曾跌倒,但非因過度勞累所致,而被 告於原告跌倒後,亦使其接受完善治療,盡心陪伴照顧。 ㈨被告並無對原告之身體、精神施以虐待,兩造婚姻尚無難以 維持之情事,原告請求離婚,為無理由。
二、原告請求離婚既無理由,自無從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且被告 於基準日之積極財產包括被告名下不動產(已鑑價)、存款 、股票、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及中央藥局財產479元,共計218 7萬16元,被告消極財產包括個人貸款360萬7522元及中央藥 局貸款373萬116元,共計733萬7638元,被告剩餘財產1453 萬2378元(2187萬16元-733萬7638元);原告積極財產包括 原告名下不動產(價值834萬餘元)、存款、股票、保單價 值準備金、汽車等共計1244萬8486元,加計依民法第1030條 之3第1項追加計算原告自其合作金庫支出款項共計52萬6660 元,原告剩餘財產1295萬5146元。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肆、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為夫妻,婚姻關係目前尚存續中及兩造於110年間因原 告離家而分居迄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兩造之婚姻關係,被告有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 同條第2項所列之法定事由等情,業據提出字條、新聞紙、 診斷證明書等為證(卷一第27至37、117頁),既為被告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及舉證 責任分配法則,自應由原告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經查:
 ㈠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對於他方之直系親



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他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4款固定有明文。然所謂不堪為 繼續共同生活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 苦,致不堪共同生活者而言(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49號 判例參照);虐待是否已達不堪為共同生活,應依客觀的情 事定之(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例參照)。次按有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同法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前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 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 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 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 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 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 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 ,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95年 度臺上字第1450號、94年度臺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原告雖主張兩造長達10多年幾未有任何互動及對話,僅被告 需錢時,會在樓梯間張貼字條或帳單,要求原告幫忙繳納費 用,或放置「停業」、「無薪假」等新聞紙,令原告壓力難 以承受瀕臨崩潰,並提出字條、新聞紙為證,然業據被告抗 辯如上,並提出照片為證。而依字條所載均為片面,其中記 載「保全一年24萬、房屋稅、電費」、「本金...、利息... 已付清..」,不足認定係被告要求原告繳納費用、其中記載 「稅請暫用外面租金繳」,雖或可認定係被告要求原告繳納 兩造住○○○市○○區○○○路00號109年地價稅4957元之費用,然 兩造就上開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為兩造共同居住之 處所,被告上開要求尚非不合理,且依證人廖鑒鈞下述證詞 ,被告對於家庭生活之協力及費用並非未為分擔,雖在外借 款,然係因藥局週轉經營所需,衡以兩造婚後原共營藥局, 原告於110年2月起訴時自陳其約於12年前退出藥局經營,可 徵兩造婚後家庭之主要收入來源應為藥局之經營,並以此扶 養子女至其等成年,此亦有子女之感謝卡片為佐(卷一第41 1至413頁),故縱使被告告知原告經濟壓力,希冀原告分擔 ,亦難認有何可歸責之處。新聞紙數紙,僅能證明被告與原 告分享新聞,尚無從資為原告主張離婚事由之佐證。兩造之 互動情形,則據被告提出照片為證(卷一第93至105頁、第3 99至410頁),足認原告主張長達10多年幾乎未有任何互動



及對話,已難認屬實。
 ㈢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對其性侵害、性暴力,及被告母親亦對原 告長期施以言語及精神暴力,致原告身心受到嚴重創傷,因 此罹患骨盆腔鬆弛、壓力性尿失禁、骨盆腔腸沾黏、便秘等 身體及精神上疾病,因而於110年2月22日住院進行復骨盆腔 重建手術等多項手術,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然此診斷證明 書僅能證明被告病情,尚無從僅以證人廖鑒鈞下述證詞即認 定原告經診斷之疾病為被告所導致,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性 侵害、性暴力,及被告母親對原告長期施以言語及精神暴力 之情。
 ㈣證人即兩造之子廖鑒鈞固到庭證稱:「(你跟兩造是否有住 在一起?)我從出生到18歲都跟爸媽一起住,念大學才出去 住,假日都會回家,出社會後22歲,我因為公司跟我媽媽住 的地方離不到十分鐘的距離,所以一個禮拜會見三到四次。 (你跟兩造住在一起期間,兩造的感情如何?)基本上他們 兩個不會一起出席任何活動,除非我們拜託,然後才會兩台 車去接送他們,或是住旅館也是分兩個房間睡。(兩造會有 聊天、吃飯的互動嗎?)沒有什麼太正向的互動,大部分都 是冷戰或吵架。(兩造何時開始分房睡?)從我有記憶以來 大概3歲後都是分房睡,3歲之前我沒有印象。(你知道分房 會的理由是什麼?)我長大之後才知道,原來是我媽不想跟 我爸行房,所以會抱著我睡覺,一定會拖著我一起睡覺。( 你的意思在你3歲之後,兩造之間就沒有房事?)是。(如 何知道?)因為就算我半夢半醒時,聽到爸爸靠過來,都會 聽到我媽說小孩在睡覺不要吵,推開他之類的。(你剛才說 兩造沒有正向互動,這件事情持續多久?)從我有印象3歲 之後至今都是這樣。(平常媽媽在家煮飯,爸爸會在家裡吃 飯嗎?)媽媽都會在家煮飯,但爸爸不會在家吃飯,理由是 媽媽說爸爸的吃飯時間很早,不方便準備他的,實際上是因 為我媽不想要吃飯的時間看到我爸,我爸也就這樣子在吃飯 時間買便當,這種日子至少有十年以上,除了過年、過節會 吃飯,但都會坐很遠。(從小到大,家裡的開銷、生活費、 學費都是誰在付?)大部分都是媽媽付我們的生活費及開銷 ,學費的部分大部分是爸爸付的。(爸爸跟媽媽的收入來源 各為何?)爸爸是經營藥局,收入來自於經營藥局,媽媽是 收租騎樓的租金。(藥局的收入狀況如何?)其實我不太清 楚爸爸收入的具體的數字,但是媽媽收租的租金每個月約六 到八萬元。(請求提示被證一照片,請說明每張照片的時間 點及場景?)被證一第1頁是我出生前的照片,約莫是32年 前,第2頁也是,第3、4頁應該都是我一、二歲以前的事,



第5頁上面是奶奶生前的照片,也沒有跟我們子女有任何互 動,時間約十四年前,第5頁下面是藥局在活動的照片,約 莫我6歲的時候,第6頁是我跟我太太當時去菲律賓提親的照 片,父母會站這麼近,是因為我們拜託我媽媽一定要一起出 席,而且不要站太遠,因為家醜不外揚,但是也有要求親家 房間要準備兩間,第7頁上面是媽媽生日,時間大概在三到 四年前,我們的聚會從這張照片就可以看出來,爸爸跟媽媽 基本上都是坐很遠,都是我開車載我媽媽去,我姐姐開車載 我爸爸去,連離開都是分開的。第7頁下面是隔年的母親節 ,一樣是坐很遠。(從剛剛你講到第7頁的聚會大概是三、 四年前的事情,爸媽感情不好,為何會出現在同一個場合? )是我們子女拜託的,我們始終認為一家人還是盡可能一起 吃飯,一起過節,但是通常要求媽媽的話,都要講一個禮拜 以上她才勉強同意。(你搬出去之後,如何知道父母的互動 ?父母的互動情形如何?)我剛才所述,一個禮拜都可以見 到三到四次面,媽媽其實就會跟我分享她生活的狀況,如果 有關爸爸的事情,她就會講說不要交集之類的要求或是家裡 最近可能因為什麼瑣事在吵架在跟我們吐苦水。(你是否知 道爸爸在外面借錢?他借錢的理由是什麼?)從我國小約20 年前左右,爸媽吵架的問題就開始會圍繞著借錢的問題,似 乎是店面需要週轉金,爸爸每壹年都會跟我們抱怨跟索取能 不能借他錢這樣,尤其是我出社會之後。(爸爸經營藥局會 把錢給媽媽或是子女嗎?)不會。(爸爸說他工作閒暇時間 會用來陪媽媽或全家出去玩,這是真的嗎?)至少十年以上 沒有,因為出門都要兩台車很麻煩,而且媽媽也不會開心。 (爸爸跟子女之間的相處情況如何?他會去詢問子女的學習 狀況或工作狀況嗎?)會,但是通常都是為了要跟我們借錢 ,尤其每年約八月開始,爸爸會很積極跟我們四個小孩聯繫 ,甚至問我們現在工作狀況跟收入好不好,下一次見面時, 就會說他需要錢,然後跟我們借錢,這件事情至少維持十年 。(請求提示原證二,這是爸爸寫的,會放在樓梯間,詳細 的情況你是否瞭解?)因為我說他們沒有正向的溝通,所以 我爸很常會把帳單或是想說的話貼在樓梯口,就是我們會經 過的動線上,這個下面一年雜支費有多少錢類似這種資訊, 過沒多久,爸媽就會吵起來,理由是媽媽認為藥局經營應該 是你要負擔這些所謂的雜支,怎麼會是跟她要錢,而且這是 幾乎我回家永遠都會有這種紙條,這也是至少超過十年以上 的時間。(請提示原證三,第2頁的報紙,這是爸爸放有關 無薪假的報導,你是否知道這件事情?)只要新聞上面有任 何透露出可能最近景氣可能不太好,我爸就會把這樣的報紙



給剪下來,貼在剛剛說的所謂的動線上面,為了就是想要說 服我媽媽說現在因為生意不好做,需要週轉金,然後要我媽 繼續增貸或當保人借貸。(媽媽現在是否還住在家裡?)沒 有。從去年12月開始,就搬到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 。(搬出去之後,爸媽的互動如何?媽媽是否還會回去家裡 ?)互動就完全是零,如果媽媽缺什麼東西想要回家拿的話 ,會用訊息問員工我爸是否在家,如果有在就不會回去。( 請求提示原證八,這是診斷證明書,媽媽生病的事你是否知 道?這個診斷書有記載媽媽有壓力性尿失禁,你是否知悉媽 媽的壓力來源?)其實媽媽這十年來最常掛在嘴邊的事情, 主要是爸爸的貸款問題,甚至只要爸爸在每壹年我剛才講的 那個月份出現,跟我們所有子女關切的時候,只要媽媽知道 這件事情,她就會開始失眠及吃不下,原因就是她認為爸爸 借了這麼多錢,為什麼過了十幾年還有至少800萬元以上, 而且是用房子去做抵押的,媽媽自己又是保人,她很害怕以 後會不會都沒有地方可以住,她也不甘願她有努力到的這棟 房子要被爸爸敗掉這樣子。(爸爸除了你剛才提到關於經濟 的新聞外,他會分享其他新聞或消息給媽媽或你們家人嗎? )會,但是次數會比較少。(你爸媽之間會用LINE對話或傳 訊息嗎?)通常都是我媽媽已讀不回,然後因為爸爸他不太 會用手機,大部分都是語音留言,但是也會總有一大串的文 字,通常都是他口述請員工幫忙打字,媽媽就會覺得更生氣 ,因為等於就是家事都讓員工知道了。(你有印象家裡因為 爸爸的貸款而遭債權人討債的情形嗎?)沒有。(你有聽過 父親這邊跟你抱怨母親嗎?)房事吧,理由是因為曾經爸爸 跟我講說自從我出生之後,就沒有跟媽媽有正常的性關係, 他也是男人,他也有需求,他覺得媽媽這樣很不對。」等語 ,然證人廖鑒鈞亦稱:「(你搬出去之後,如何知道父母的 互動?父母的互動情形如何?)我剛才所述,一個禮拜都可 以見到三到四次面,媽媽其實就會跟我分享她生活的狀況.. .」、「(問:你剛才說你出社會後,一週會見面三到四次 ,是指跟父母兩人,還是只跟父親或母親?)只有媽媽」等 語,足認於證人搬出兩造住處後,兩造之互動情形多是聽聞 原告單方之分享或吐苦水,已難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證人 所述兩造於其3歲之後沒有房事一節,亦僅係基於其曾見聞 原告說:小孩在睡覺不要吵,並推開被告而為之推論,尚無 從依證人之證詞認定自其3歲後兩造即無性生活。證人雖稱 兩造每次出去玩均分房睡,然分房原因有多端且證人亦稱: (父母出去玩的時候,你每次都有去嗎?)不一定,因為有 可能是哥哥姐姐」,足認並非兩造出遊證人並非均有陪同,



自難以其曾經見聞分房之情而推論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 而原告未替被告準備餐食、自行搬離兩造原共同住所、不願 與被告會面一節,至多能證明兩造現互動狀況非稱良好,原 告或因被告中央藥局債務問題而不願與被告互動,然尚難逕 認被告有何可歸責性,且尚難以原告單方面冷漠以對,主觀 上不欲維持婚姻,即認兩造婚姻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 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㈤證人即兩造媳婦顏伊澤固到庭證稱:「(妳跟公公婆婆之間 的見面次數頻繁嗎?)跟婆婆每週見面三到四次,跟公公的 話就是有重大節慶或晚輩生日才會見面。(妳每次看到公公 婆婆之間的互動是怎麼樣?)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的話是沒有 互動,如果是在居家的話就是很差,會有口角。(婆婆會跟 妳聊一些她心理的話嗎?)會,她心情不好會半夜找我聊天 ,會聊一些比較私密的話,比如說他們在還年輕的時候,公 公會強迫她進行性行為,如果她不願意的話,公公會把她抓 頭髮壓在床上,結束之後,婆婆因為心理陰影的關係,會覺 得很髒,會一直去洗自己的身體。(婆婆有沒有跟妳說過, 公公的媽媽有沒有曾經跟婆婆講過「生一個白嘉莉有什麼路 用」、「某某某是生男生」這些話?)有。甚至公公的大女 兒子跟大兒子是同一年生的,一個年頭,一個年尾,只是為 了要拼一個兒子。」等語,然渠既證稱渠於106年結婚後未 與公婆同住,平時僅與原告見面,至於重大節慶或晚輩生日 才與被告碰面,則證人是否能親自見聞兩造居家互動情形, 即非無疑,而公共場合兩造縱欠缺互動,亦無從以此推論兩 造婚姻已達無法維持程度,另證人所述關於被告之不是(強 迫進行性行為),則係經由原告轉述,尚難逕採而為不利於 被告之認定。
 ㈥證人即被告之胞妹甲○○到庭證稱:「(你自己跟乙○○、丙○○ 二人感情如何?)我們感情很好,我會常去找大哥、大嫂, 每個月去兩、三次,因為我大哥是開藥局,我身體有些狀況 ,我把大哥當家庭醫師,我常去拿藥,大嫂會做一些彩繪作 品,我也會去看大嫂的作品,因為大哥那裡常常有促銷活動 ,鈣質檢測,血管彈性檢測,我也會去測試,所以我常常會 去,而且我大嫂的作品也會擺設出來,我也會去採購,偶爾 他也會送我作品,大部分辦活動很忙,大哥很忙,大嫂也會 去幫忙,介紹藥品,我大嫂的產品陸續會有新的,我大哥也 會跟我說推銷大嫂的作品,所以我認為她們應該感情很好, 活動結束的中午,大嫂也會定便當,也會問我哥哥,她們兩 個都互相支援,所以我認為她們感情很好。「(你去拜訪時 ,看到乙○○、丙○○感情如何?相處情形如何?)我覺得我大



哥店裡很忙,客人很多,大嫂也會幫忙,然後大嫂也會跟我 說,她說大哥忙著賺錢沒有關心我,我都跟他說大嫂大家很 羨慕你,沒有經濟後顧之憂,你可以很自由去學你的興趣大哥很在乎你,大哥讓你充分發揮的興趣大哥只要顧好店 裡,讓家裡的開銷沒有負擔,讓你們物質生活過的更好,我 也跟大嫂說,大哥不會講好聽話,但是心裡都默默關心,大 嫂三十幾歲生日的時候,大哥會去定一克拉鑽戒,那時候價 值二十萬元,陸續我大嫂的生日,加拿大楓葉金幣,一套 五萬元,我大哥也是買來送給我大嫂當生日禮物,送了兩次 連續兩年(什麼時候不大記得,大概是四十幾歲的時候), 我知道大哥對大嫂的關愛無限的經濟,只要大嫂開心他都 願意,我們原生家庭,我爸爸在我二十一歲的時候,我爸爸 就往生,我大哥為了負擔家庭,所以一直到他成家立業,他 就全力衝刺賺錢,讓家庭沒有後顧之憂,他對我們兄弟姊妹 有情,對大嫂孩子用心照顧,大哥唯一就是嘴巴不會說甜言 蜜語,但是他是默默關心,我還記得有一次我媽媽剛好緊急 狀況需要氧氣桶(大概九年前),我打電話過去是大嫂接的 ,我大嫂知道哪裡有,她要開車去拿,大哥要找大嫂就問我 大嫂去哪裡,我如實的說,說大嫂去草屯拿氧氣桶給媽媽用 ,我大哥馬上很心急說你大嫂有高血壓你還叫她去拿,萬一 有三長兩短,我就找你算帳,我有告訴大嫂這件事情,大哥 還罵我,大嫂就笑一笑。這幾年我大哥糖尿病,我大嫂有 在冰箱發現烏梅汁、可爾必司,有跟我告狀,大嫂會擔心大 哥的身體。大哥有個習慣會去金典酒店泡湯,尤其疫情開始 的時候,大嫂很擔心,會LINE給我叫跟大哥說不要去,大嫂 會擔心疫情感染大哥,造成店裡生意的影響,勸大哥不要去 ,後來壹個禮拜後,大嫂用LINE謝謝我,說大哥有聽你的勸 ,比較沒有去泡湯了,大嫂很感謝我的幫忙。我最近去店裡 也看到他們夫妻互相協助,108、109年過年的時候我也一起 跟他們吃飯,也有拍照,沒有想到會提到離婚。這兩、三年 我聽我大哥說我生日我們聚餐後,回來在中央藥局三樓接 著唱歌,全家很歡樂,大嫂還幫大哥點歌,點大哥喜歡唱的 歌,雖然我沒有去,但我聽我大哥跟我分享。(乙○○有沒有 跟妳抱怨過丙○○的事情?)大哥平常都是忙店裡,只有說大 嫂的興趣讓她開心的學,雖然店裡忙也不會叫她幫忙。大哥 沒有特別抱怨過嫂嫂。」等語,則依證人甲○○所述,可見被 告仍相當疼惜原告。
 ㈦原告主張其於110年2月開刀,被告未探視其部分,被告業以 前詞詳為答辯;至原告主張65年婚後遭被告家人言語羞辱及 虐待、被告故意使原告懷孕(性侵害、性暴力)、被告未維



護其、於71年間爭吵、不顧原告身體要求原告工作等等,為 被告否認,且一一抗辯如上,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 未舉證以實其說,上開主張,均難採憑。
三、綜上,兩造現雖分居2年餘,互動情形固非良好,然該等情 形非不得經由兩造誠摯溝通、調整態度等方法而加以改善, 原告卻捨此不為,逕自離家提起離婚訴訟。被告縱希冀原告 分擔經濟壓力,惟衡其情節尚非達予以原告身體上或精神上 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共同生活。此外,婚姻本須夫 妻雙方互助、互愛、互信、互敬、相互包容、扶持,遇事則 應理性溝通、求取共識,始能協力完成一段美滿之婚姻與家 庭生活。又夫妻為不同環境下成長之個體,對於事務看法尚 難完全一致,因個性、思想等差異,導致溝通不良而有意見 不合者之情形,所在多有,兩造於婚姻生活中生有爭執,在 所難免,然婚姻關係之經營本需相互尊重,彼此應有適度之 忍讓,以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兩造雖因原告離家而有分 居之事實,但審酌兩造婚姻前開之紛爭緣由與情節,應認尚 未嚴重至令兩造婚姻無法維持之程度,亦難認已達任何人處 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被告現仍願努 力重修舊好,明確表達希望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兩造間夫 妻感情仍有修補復合可能,實難遽認兩造婚姻已達無法維持 程度。基上,原告對於被告對其不堪同居之虐待、兩造婚姻 已生重大破綻事由之主張,舉證即有未足,則原告依民法第 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揆諸 前揭說明,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告離婚之訴既經駁回,則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及 假執行聲請,即失所據,本院自毋庸再為審酌,應予駁回。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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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