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02號
TCDV,109,訴,2202,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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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02號
上 訴 人 林敏


被上訴人 林啓揚
林啓源
王金川
林成忠
林英雄
林武
林煒苓
林宜貞
王志誠

王志宏
王志豐


江春池
江秋鎮 住○○市○○區○○路00巷0號 何應田 住○○市○○區○○街000巷0號
何傳池
何傳旺

何源東何傳順

洪來好
王鴻盛
林益章
陳慧鈴
陳雅惠
陳雅琳


陳韡方

梁淑卿
林振瑋
賴書耕

陳淑華
何奕賢
何亞庭
王江秀
王碧蓮
美雲
王美麗
王美琪



王淑貞


王淑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6月
6日109年度訴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林敏
弘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4,37
8元(13000x3770x2/90+13000x982x2/90+13000x8867x2/90=0000
00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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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