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92號
TCDM,112,聲保,192,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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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睿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睿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睿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嗣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5 3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5320號)、被告提示 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110年度訴字第602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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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