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86號
TCDM,112,聲保,186,202306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駿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駿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駿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20155532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 576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