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76號
TCDM,112,聲保,176,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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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林家煒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5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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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