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評
具 保 人 王譽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譽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譽蓁因受刑人林冠評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 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而依第 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 人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1506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360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復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 刑之部分,並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又上訴,由最高 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9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 上開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被告現 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於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聲沒
字第126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參。受刑人於上開案 件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 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依期到案執行,而具 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之情事,亦未遵期督促受 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囑警拘提而拘提無著, 此有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 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 紀錄表等件在執行卷內可憑。再者,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 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 理由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足認受 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