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45號
TCDM,112,聲,1545,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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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允寧





具 保 人 楊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
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國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國華因受刑人楊允寧詐欺案件,經 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 時間到案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 案執行,嗣聲請人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 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9日及同年3月17日中 檢永壬112執1864號通知、送達證書7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 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查詢記錄 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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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