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51號
TCDM,112,聲,1251,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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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凱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112年度執字第403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何凱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凱琳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 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均為竊盜罪,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同, 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1年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意 見係表示不同意本件定應執行刑,等所有案件都開完再合併 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函文、送達證書等在 卷可參(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 意旨),惟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檢察官應經受刑人請求始得 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規定之適用,顯不影響本件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之要件;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 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



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共4罪)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2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4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7號 111年度易字第227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7號 111年度易字第22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8號(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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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