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56號
TCDM,112,聲,1156,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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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瑞德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瑞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 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 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 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 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 ,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 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 決亦同此見解)。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 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查受刑人歐瑞德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雖前於民國112年4月23日執行完畢,仍應與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 「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另此敘明。再 查,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案件陳述意見後,迄今已逾前開期限而未提出任何意見, 有本院刑事庭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復衡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 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 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 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5日 拘役5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5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6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35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日 112年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35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37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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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