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208號
TCDM,112,簡附民,208,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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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范凌明
被 告 廖松癸

陳逸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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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