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937號
TCDM,112,交易,937,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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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5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茵甄於民國111年1月17日13時3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鎮○道0號 公路北向中線車道行駛,並行經國道1號公路北向241公里400 公尺時,本應注意與前車保持適當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駕駛前揭車輛時因煞車操控不 當左偏至內側車道,被告駕駛之前揭自小客車因此追撞前方 由告訴人張鐘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右 後車尾,造成告訴人所駕駛之自小貨車失控偏移車道後撞擊 前方徐春發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 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後頭皮、臉部、雙上肢及右膝多處擦挫傷 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在偵查中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25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如應不起 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即明。再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人於檢 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前,如已先行撤回 告訴,則該公訴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係不合法,自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意見參 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 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本案經檢察官於112年4月30日



偵查終結起訴,並於112年6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9 06號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2年6月17日中檢介沛(鼎)112 偵15906字第1129063055號函上所蓋本院收件之章等件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5頁)。惟告訴人已於本案繫屬前之112年6 月6日具狀向臺中地檢署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其 上所蓋臺中地檢署收到時間戳章印文等件附卷可考(本院卷 第17頁),是揆諸前揭說明,本案顯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 情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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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