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2年度,967號
TCDM,112,中交簡,967,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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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EWBRE BENJAMIN THYE(中文名:班傑明美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2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EWBRE BENJAMIN THYE(中文名:班傑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自己飲酒後,精神 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竟無視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受之生命、 身體威脅,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騎乘機車上路,對 於道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且被告對禁絕酒駕之法律 視若無睹,猶於飲酒後精神狀態欠佳之際騎車上路,其於本 案犯行所展現之法敵對意識不容輕忽;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所生危害、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 克、其為酒駕初犯、犯後坦承認罪之態度、自述之教育程度 、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 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352號
被 告 DEWBRE BENJAMIN THYE(美國籍,中文名:班            傑明)
            男 38歲(民國73【西元1984】年12                 月6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巷0號2樓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DEWBRE BENJAMIN THYE於民國112年6月1日15時40分許,在 臺北市北投區某處,飲用威士忌後,搭車返回臺中,明知酒 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9時20分前某時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號逆向行駛而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 於同日19時3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 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DEWBRE BENJAMIN THYE於警詢及偵 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 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檢察官 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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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