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136號
TCDM,111,金訴,2136,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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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9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4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3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3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祥



張書孟


沈俊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8238、19979、2052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668、33
476號)(111年度偵字第17712、17722、17723、19065、20069
、20646、22710、22837、24453號)(111年度偵字第22781、32
276號)(111年度偵字第22781、32276號)(111年度偵字第381
88號)(111年度偵字第25180號)(111年度偵字第42386號)(
111年度偵字第48255號、112年度偵字第2335號),被告等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祥犯附表一編號1至6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編號1至69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張書孟犯附表一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編號10至11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沈俊男犯附表一編號25至26、37至40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編號25至26、37至40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事實




一、林家祥〈Telegram(下稱TG)暱稱「張育達」,涉犯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以1 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判處罪刑, 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 18號審理中,詳後述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於110年12月初 某日,經由臉書社團求職廣告,加入姓名、年籍不詳,Tele gram(下稱TG)暱稱「畜生」(亦曾使用過暱稱「色狼」、 「禽獸」,起訴書誤載為「蓄生」)、施柏靖(TG暱稱「喬 治」,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95、1733號、112年度金訴字 第409號案件審理中,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經另案提 起公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沈俊男(TG暱稱「男」,涉 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前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審理 範圍)、張書孟(TG暱稱「小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 分,前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林浩安(追 加起訴書誤載為林裕安,檢察官另案偵辦,未據起訴)等人 所屬詐欺集團。林家祥負責依「畜生」指示擔任「收簿手」 即前往超商收取內含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及擔任提領詐欺款 項之「車手」工作,並約定可因之取得領取包裹每次新臺幣 (下同)300元及提領款項3%之報酬,嗣提領詐欺款項後, 再將款項交予沈俊男、施柏靖等人;沈俊男負責擔任「收簿 手」及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之「收水」工作,每次可獲得收 取款項2%之報酬;施柏靖則負責「收水」工作,每次可獲取 2000元之報酬;張書孟負責依「畜生」指示,將人頭帳戶金 融卡經由網路銀行改更提款密碼後,再交予車手持以提領詐 欺款項及「收水」工作,每次可獲得2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 報酬;林浩安則為「車手」,而均參與該以實施詐欺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
(一)林家祥與施柏靖(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未據起訴)、「畜生 」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林家祥收簿、提領款項,施柏靖收水】 :
  林家祥先依「畜生」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至2、4至5所示時 間,在附表二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取件地點,領取內含附 表二編號1至2、4至5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等物之包裹後,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客服人員、銀行行員等名義,向附表 三編號1至3、7至9所示之林煜、魏攸倩、邱建能、黃律銘、 詹子承、蔡孟吟等人佯稱: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訂單錯 誤、誤設定為高級會員資格,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 取消云云,致前開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三



編號1至3、7至9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編號1至3、7至9所 示之金額至附表三編號1至3(即附表二編號1至2)、7至9( 即附表二編號4至5)所示之金融帳戶。嗣再由林家祥於附表 三編號1、7至9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7至9所示款 項後,將詐欺款項交予施柏靖「收水」後再「回水」予不詳 詐欺集團上手;另林家祥於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之時間,提 領如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之款項後,再依「畜生」指示將領 得之款項丟包在臺中市西區萬壽球場公廁內,施柏靖再前往 「收水」後「回水」予不詳詐欺集團上手,而隱匿、掩飾犯 罪所得之去向。
(二)林家祥與「畜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乃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林家祥收簿,不詳車手 提領款項】:
  林家祥先依「畜生」指示,於附表二編號3、7至13、19至21 所示時間,在附表二編號3、7至13、19至21所示之取件地點 ,領取內含附表二編號3、7至13、19至21所示金融帳戶提款 卡等物之包裹後(就領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對各該帳戶申設 者涉及詐欺取財部分,檢察官僅於追加起訴書就編號21所示 領取魏強峻帳戶金融卡部分起訴),依指示放置在臺中市○○ 區○○路0號旁之電子式置物櫃等指定地點等方式,輾轉交予 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客服人員 、銀行行員等名義向附表三編號4至6、13至22、24、27至30 、41至62所示之陳品儒陳廷凱、陳宜芳、王韻婷、林家暄 、柯秋環、何佩玲、田北芬、林書蘊、馮紫晴、林柏華、朱 明浩、許庭瑜、廖依靜、黃雅雯黃麗蕙、吳婷婷(即NG TI NG TING,越南籍)、石蕙菁、李俊逸、麥日韋、蔡凱君、陳 永和、羅曉芬陳怡晴游秀英潘旭鴻、簡國智、方文山 、李昭昇、莊名媛、郭金璋、陳冠友、陳建志陳炯良、楊 宥蓁、蔡櫻棋、簡秋芬林姿伶、廖潔瑩、簡玉如等人佯稱 :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自 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或偽以親戚名義向附表三編 號12所示之蔣素金佯稱:創業急用需要借款云云;或先於網 路張貼不實投資訊息,再以LINE與觀看該訊息而與之聯絡如 附表三編號23所示許瑞臻佯稱:可代為操盤獲利云云,致前 開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三編號4至6、12至 24、27至30、41至6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編號4至6、12 至24、27至30、41至62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三編號4至6(即附 表二編號3)、12(即附表二編號7)、13至19、22(即附表 二編號8)、20至21(即附表二編號9)、23(即附表二編號



10)、24(即附表二編號11)、27至29(即附表二編號12) 、30(即附表二編號14)、41至49(即附表二編號19)、50 至59(即附表二編號20)、60至62(即附表二編號21)所示 之金融帳戶。嗣再由不詳車手將之提領殆盡,而隱匿、掩飾 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林家祥、施柏靖、張書孟、林浩安與「畜生」及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 絡【林家祥收簿,張書孟更改密碼、轉交金融卡、回水,林 浩安提領款項,施柏靖收水】:
  林家祥先依「畜生」指示,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間,在附 表二編號6所示之取件地點,領取內含附表二編號6所示金融 帳戶提款卡等物之包裹後,將之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號 旁之電子式置物櫃,林浩安再依「畜生」指示拿取包裹交予 張書孟,張書孟經由網路銀行更改該等金融帳戶提款卡之提 款密碼後,於同日16時許,攜往臺中市北區五權路與五常路 口交予林浩安。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客服人員、銀行 行員等名義向附表三編號10至11所示之許維勻、詹偉晟等人 佯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 致前開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0至11 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編號10至11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三編 號10至11(即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金融帳戶。嗣再由林浩 安於附表三編號10至11所示時、地,由施柏靖把風,提領如 將附表三編號10至11所示之款項後,將之攜往臺中市北梅亭 街與益華街口之娃娃機店內,交予依「畜生」指示前來收水 之施柏靖,再由施柏靖攜至一旁巷內交付予依「畜生」指示 前來之張書孟以回水予「畜生」,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 去向。嗣林浩安未及提領前開款項之餘款,即遭員警查獲。   
(四)林家祥、沈俊男與「畜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乃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沈俊男收簿、 收水,林家祥提領款項】:
  沈俊男先依「畜生」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7至18所示時間, 在附表二編號17至18所示之取件地點,領取內含附表二編號 17至18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等物之包裹後。由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假冒客服人員、銀行行員等名義向附表三編號37至40所 示之林修平、邱翔玲等人佯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前開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依 指示分別於附表三編號37至40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編號



37至40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三編號37至40(即附表二編號17至 18)所示之金融帳戶。嗣於111年1月12日,沈俊男攜帶如附 表二編號17至18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前往臺中市西屯區某 處與林家祥會合,再由林家祥於附表三編號37至40所示時、 地,提領如將附表三編號37至40所示之款項後,交予沈俊男 ,沈俊男再依「畜生」指示將之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五)林家祥與施柏靖、「畜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乃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林家祥提領款 項,施柏靖收水】:
  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取簿手先依「畜生」指示,於附表二編 號1、14至15、22所示時間,在附表二編號1、14至15、22所 示之取件地點,領取內含附表二編號1、14至15、22所示金 融帳戶提款卡等物之包裹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客服 人員、銀行行員等名義,向附表三編號31至35、64、66至68 所示之黃佳萱、蕭瑀萱、林永超、呂佳益、黃裕恆、郭勳忠 、劉思榆、陳汎容、李幸洵等人佯稱:網路購物付款、訂單 數量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向 附表三編號63、65所示之詹瑋丞吳明靜佯稱:需支付貸款 手續費云云,致前開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 三編號31至35、63至68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三編號31至35 、63至68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三編號31至35(即附表二編號 14至15)、63至66(即附表二編號22)、67至68(即附表二 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林家祥於附表三編號31至35 、63至68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三編號31至35、63至68所示 款項後,將詐欺款項交予施柏靖「收水」後再「回水」予不 詳詐欺集團上手,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六)林家祥與「畜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乃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林家祥提領款項】:  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取簿手先依「畜生」指示,於附表二編 號16所示時間,在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取件地點,領取內含 附表二編號16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等物之包裹後,由不詳詐 欺集團成員假冒客服人員、銀行行員等名義,向附表三編號 36所示之廖李良佯稱:為其親戚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其因 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三編號36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三編號36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三編號36(即附表二編號16) 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林家祥於附表三編號36所示時間,提 領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款項後,將詐欺款項放置在臺中市潭



子車站厠所內之方式,輾轉交予不詳詐欺集團上手,而隱匿 、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
(七)林家祥與沈俊男、「畜生」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乃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圖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林家祥收簿、 提領款項,沈俊男收水】:
  林家祥先依「畜生」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1所示時間,在附 表二編號11所示之取件地點,領取內含附表二編號11所示金 融帳戶提款卡等物之包裹後,依指示放置在臺中市○○區○○路 0號旁之電子式置物櫃等指定地點等方式,輾轉交予其他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客服人員、銀 行行員等名義,向附表三編號25至26所示之蔡怡君、蘇儀茹 等人佯稱: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訂單錯誤、誤設定為高 級會員資格,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前 開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三編號25至26所示 時間,匯款如附表三編號25至26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三編號25 至26(即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金融帳戶。嗣再由林家祥於 附表三編號25至26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三編號25至26所示 款項後,將詐欺款項交予沈俊男「收水」後再「回水」予不 詳詐欺集團上手,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二、案經林煜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魏攸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及邱 建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陳品儒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宜芳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報告;黃律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詹子承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清水分局、第一分局及蔣素金訴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楠梓分局、黃雅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黃麗 蕙及吳婷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黃佳萱訴由花 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蕭瑀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林永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呂佳益訴由澎 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詹偉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苓雅 分局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許維均及林書蘊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林家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田北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許瑞臻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朱明浩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 蓮分局、許庭瑜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蘇儀茹訴由新 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石惠菁訴由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羅巧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陳炳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林 修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邱翔玲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麥 日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李俊逸訴由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陳永和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羅 曉芬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東分局、陳怡晴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潘旭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簡國智訴由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報告;魏強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詹瑋丞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吳明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陳汎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李幸洵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追加起訴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 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 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 各罪者。
(二)查被告林家祥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 8238、19979、20522號提起公訴(即附表三編號1至6部分) ,並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案件審理中: 1、檢察官以被告林家祥與共犯施柏靖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另 犯詐欺等案(111年度偵字第22668、33476號,即附表三編 號7至9部分),追加起訴,此部分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件有 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本院11 1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即1 11年度金訴字第1695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
2、檢察官以被告林家祥與共犯施柏靖、被告張書孟因加入同一 詐欺集團而另犯詐欺等案(111年度偵字第17712、17722、1 7723、19065、20069、20646、22710、22837、24453號,即 附表三編號10至36部分),追加起訴,此部分與上開本院審 理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 而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



加起訴(即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就同一追加起訴書,其中追加起訴 犯罪事實二、(四)所載對被害人陳采寧犯詐欺取財、洗錢部 分,屬重複起訴,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為免 訴之判決。
3、檢察官以被告林家祥與被告沈俊男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另 犯詐欺等案(111年度偵字第22781、32276號,即附表三編 號37至49部分),追加起訴,此部分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件 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本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即111年度金訴字第1749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4、檢察官以被告林家祥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另犯詐欺等案(11 1年度偵字第38188號,即附表三編號50至59部分),追加起 訴,此部分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 件關係,而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案件言詞辯論終 結前,追加起訴(即111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經核程序 尚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就同一追加起訴書,記載 被告林家祥對柯秋環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核與前開2 、即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案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二)所載對被害人柯秋環犯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屬重複起 訴,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為不受理判決。 5、檢察官以被告林家祥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另犯詐欺等案(11 1年度偵字第25180號,即附表三編號60至62、附表二編號21 部分),追加起訴,此部分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件有一人犯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 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即111年度金訴字第2135 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6、檢察官以被告沈俊男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對蔡怡君、蘇儀 茹另犯詐欺等案(111年度偵字第42386號,即附表三編號25 至26部分),追加起訴,此與前開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 案件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本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1159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即111年 度金訴字第2136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本院自應就被告 沈俊男此部分追加起訴併予審理。另就同一追加起訴書(11 1年度偵字第35023號),記載被告林家祥對蔡怡君、蘇儀茹 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核與前開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 1733號案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所載對被害人蔡怡 君、告訴人蘇儀茹犯詐欺取財、洗錢部分,屬重複起訴,另 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136號為不受理判決。



7、檢察官以被告林家祥與共犯施柏靖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另 犯詐欺等案(111年度偵字第48255號、112年度偵字第2335 號,即附表三編號63至68部分),追加起訴,此部分與上開 本院審理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關係,而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 前,追加起訴(112年度金訴字第409號),經核程序尚無不 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二、起訴及追加起訴範圍之說明:
(一)查本案固有利用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宋雅麗等人所申設之 金融帳戶進行本案詐欺取財匯款使用,然檢察官僅於111年 度金訴字第2135號案件之追加起訴書記載就編號21所示取得 魏強峻帳戶金融卡部分,為被告林家祥所屬詐欺集團所詐得 之財物,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而追加起訴外,就前開其 餘附表二編號1至20、22所示金融帳戶之申辦人,觀之起訴 書、其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均非列為犯罪被害人,對被告 林家祥等人論罪時亦未敘及該等部分,足認本案起訴及追加 起訴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1魏強峻受詐欺而交付金融帳 戶資訊及附表三編號1至68「被害人」受詐欺匯款部分,而 不含前開附表二編號1至20、22所示人頭帳戶申設者即宋雅 麗(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775、1 0872號為不起訴處分)、陳家賢、張恬綺(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092、22588號為不起訴處 分)、林清山、翟洪劍(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緝字第856、857、858號提起公訴)、張勤立(經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460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蔡秉霖、蕭名宏(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062號提起公訴)、陳嵩元(其父為陳 君旻)、侯雅芳、曾如嘉、林鈺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980、6619號提起公訴)、陳冠妤 、張浩文(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 第330號提起公訴)、吳欣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739號提起公訴)、彭敬閔(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886、22590、22939 號提起公訴)、胡榤容、雷燕泉(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314號為不起訴處分)、蕭義忠(經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95號提起公 訴,並以111年度偵字第4633、4848、5214號、111年度偵字 第5318號移送併辦)、黃俚漢(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895、11904、161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李建儀(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2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因詐欺而交付金融帳戶包裹 部分,此由被告林家祥就收取告訴人張勤立、蔡秉霖、陳君 旻、侯雅芳、曾如嘉、林鈺珊、陳冠妤等人之金融帳戶包裹 ,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712 、17722、17723、19065、20069、20646、22837號為不起訴 處分足證,合先敘明。
(二)另就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追加起訴犯罪事實二、(四)所 載對被害人陳采寧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經本院另以11 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為免訴判決),所使用鄭村郎(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325號為不起訴 處分)金融帳戶部分,亦未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列鄭村郎為 被害人,爰不於附表二贅載此部分之取簿情形,附此敘明。三、本件被告林家祥、張書孟、沈俊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 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林家祥 、張書孟、沈俊男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 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 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祥、張書孟於警詢、偵訊、本 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被告沈俊男於警詢、本院準備及審理 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22668號偵卷第23至37、127至129、1 43至145頁、18238號偵卷第19至23、69至70頁、35023號偵 卷第37至51頁、32276偵卷第57至67、75至85頁、19065號偵 卷第19至29頁、24453號偵卷第21至25頁、19979號偵卷第23 至35頁、17712號偵卷第19至24頁、48255號偵卷第39至51、 211至222頁、17722號偵卷第21至27頁、20522號偵卷第21至 25頁、22710號偵卷第47至54頁、20069號偵卷第27至35頁、 20646號偵卷第19至31頁、17723號偵卷第25至33頁、22837 號偵卷第47至55、101至109頁、22781號偵卷第23至28、219 至292頁、25180號偵卷第19至21頁、22668號偵卷第131至13 4、139至145頁、38188號偵卷第33至43、389至391頁、本院 1159號金訴卷一第142至144頁、卷二第115至116頁),核與 同案被告施柏靖於警詢時(見22710號偵卷第63至69頁、228 37號偵卷第77至83頁)、共犯林浩安於警詢時(見22837號 偵卷第183至205頁)、告訴人林煜、魏攸倩、邱建能、陳品 儒、陳宜芳、黃律銘、詹子承、蔣素金、黃雅雯黃麗蕙



吳婷婷、詹偉晟、許維均、林家暄、田北芬、林書蘊、許瑞 臻、朱明浩、許庭瑜蘇儀茹、石蕙菁、黃佳萱、蕭瑀萱、 林永超、呂佳益、羅巧婷、陳炳忠、林修平、邱翔鈴、李俊 逸、麥日韋、陳永和羅曉芬陳怡晴潘旭鴻、簡國智、 魏強峻(帳戶)、詹瑋丞吳明靜、陳汎容、李幸洵、被害 人陳廷凱、蔡孟吟、王韻婷、柯秋環、何佩玲、馮紫晴、林 柏華、廖依靜、蔡怡君、黃裕恆、廖李良、蔡凱君、游秀英 、方文山、李昭昇、莊名媛、郭金璋、陳冠友、陳建志、陳 炯良、楊宥蓁、蔡櫻棋、簡秋芬簡玉如、郭勳忠、劉思榆 、證人丁啟詔(代告訴人麥日韋匯款部分款項)於警詢時( 見18238號偵卷第25至27頁、19979號偵卷第41至43、53至61 頁、20522號偵卷第49至51、59至60、73至74頁、22668號偵 卷第59至63、75至79、97至99頁、32276號偵卷第155至158 、163至165、171至173、179至183頁、22781號偵卷第99至1 07、123至129、135至137、149至153、175至177、191至195 、233至235、245至249、255至263頁、22837號偵卷第247至 251、257至261頁、17712號偵卷第52至54頁、1950號核交卷 第77至78、89至90、115至117、137至138、177至178、249 至254、267至268、281至284、313至314、353至358頁、206 5號核交卷第43至49、95至101、147至151頁、17723號偵卷 第61至65、79至83、97至101頁、1843號核交卷第17至19頁 、22710號偵卷第111至112、125至127、143至144、153至15 4、171至172頁、38188號偵卷第91至92、111至112、141至1 42、184至185、196至197、219至221、231至236、252至253 、272至273、285至288、294至297頁、48255號偵卷第75至7 7、91至93、109至113、119至121、133至141、181至185頁 、25180號偵卷第23至24頁)、證人張恬綺、蕭義忠、張勤 立、蔡秉霖、蕭名宏、陳君閔、侯雅芳、曾如嘉、林鈺珊、 陳冠妤、黃俚漢於警詢時(見20522號偵卷第39至41頁、227 81號偵卷第53至55頁、22837號偵卷第125至129頁、17712偵 卷第25至27頁、19065號偵卷第39至49頁、20069號偵卷第37 至39頁、17723號偵卷第35至37頁、17722號偵卷第29至31頁 、38188號偵卷第45至48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 宋雅麗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 告林家祥110年12月24日提領詐欺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 圖、告訴人林煜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⑥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⑦詐騙電話電話紀錄(見18238號偵 卷第29至44頁)、陳家賢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10年12月25日提領款項一覽表、陳家賢郵局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告訴人魏攸倩之報 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②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③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邱 建能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八里分局八里分 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八里分局八里分駐 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被告林家祥110年12月25日提領款項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林家祥提領詐欺款項位置地圖( 見19979號偵卷第19至21、37、45至47、63至79頁)、被告 林家祥111年3月12日至統一超商聯信門市領取包裹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7-11貨態查詢系統(Z00000000000)、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111年04月07日合金北寧字第1110001 015號函檢送張恬綺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資料、證人張恬綺之報案資料:①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陳品儒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陳品儒郵政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詐騙電話 來電通聯紀錄截圖⑥網銀轉帳紀錄截圖、被害人陳廷凱之報 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⑤詐騙 電話來電通聯紀錄截圖、告訴人陳宜芳之報案相關資料:①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20522號偵卷第27至37、53至57 、61至68、75至77、81頁)、被告林家祥111年2月16日提領 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告訴人黃律銘、詹子承帳戶明 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帳戶歷史交易清單:①帳號00000 0000000、戶名林清山②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翟洪劍、 告訴人黃律銘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詹 子承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 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 人蔡孟吟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 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22668號 偵卷第41至51、55至57、65、69至73、81、89至89、93至95 、109至101、105至107頁)、證人蔡秉霖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7-11貨態查詢系統( Z00000000000)、告訴人蔣素金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後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④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⑤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告林家祥111年2月20 日至統一超商名興門市領取包裹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 17712號偵卷第29至31、49至51、57至59、63至79頁)、證 人陳冠妤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案件 證明單④與「主管-宇鑫」之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林家 祥111年1月3日至統一超商樂業門市領取包裹之監視器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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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