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陳弦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
度偵字第20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弦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陳弦揚(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被告自行繳 納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見本院卷一第71 頁)、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見本院卷一第73頁)及國 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卷一第74頁)在卷可憑。又被告於本 院民國112年4月24日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 無著,且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75頁)、審理期日報 到單(見本院卷二第87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 26日投檢冠禮112助240字第1129011767號函暨所檢附拘票及 拘提結果報告書(見本院卷二第125至130頁)、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二第131頁)、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二第139頁)在卷可憑,足認 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應將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