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518號
TCDM,111,訴,1518,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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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振鎧




鄭丞宏


許煌惟


何嘉愷


陳平堅


鄭暐霖



徐肇嶸


盧冠余



王奕祥


曾祥鳴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448號、110年度偵字第14138號、111年度偵字第1646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子○○庚○○、乙○○、壬○○、丑○○、丁○○、寅○○、甲○○、癸○○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壬○○與卯○○存有債務糾紛,於民國110年4月5日21時許,壬○ ○因故知悉卯○○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民宅內(下稱精武路民 宅),遂與己○○、子○○庚○○、乙○○、丑○○、丁○○、寅○○、 甲○○、戊○○(本院通緝中)、癸○○等人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之犯意聯絡,由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壬○○及不詳之人,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甲○○、戊○○及少年蔡○揚(92年10月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經警另移送少年法庭),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不詳之人,寅○○搭乘由不詳之人所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子○○則駕駛不詳車輛 搭載乙○○,一同前往精武路民宅找卯○○,壬○○再以談論事情 為由,聯絡卯○○自精武路民宅走出後,要求卯○○進入丁○○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待卯○○上車後,隨 即有另兩名不詳男子進入同車後座分坐於卯○○兩側,避免卯 ○○逃脫,己○○、子○○、乙○○、壬○○、丑○○、丁○○、寅○○、甲 ○○、戊○○、少年蔡○揚及不詳之人則分別駕駛、搭乘前述車 輛將卯○○帶往臺中市○○○路000號地下室(下稱五權南路地下 室)找癸○○,在該處由癸○○、壬○○與卯○○談論債務事情,然 因洽談未果,卯○○再度遭強押上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同時搭載甲○○、戊○○及少年蔡○揚,己○○ 、子○○、乙○○、壬○○、丁○○、寅○○、癸○○及不詳之人則分別 駕駛、搭乘前述車輛一同前往彰化縣溪州鄉柑園村水泥廠內 (下稱溪州鄉水泥廠),庚○○稍晚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短暫離開之己○○亦前往上址,於該水泥廠內 ,癸○○、壬○○等人繼續與卯○○商討債務事宜,期間卯○○遭人 出言恐嚇,壬○○、癸○○及不詳之人另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 絡毆打卯○○,致卯○○受有頭部左前額擦傷、頭部左前額鈍傷 、左側手肘挫傷、左側手肘擦傷之傷害。至翌(6)日3、4 時許,遭限制自由於溪州鄉水泥廠內之卯○○以電話聯絡向友 人丙○○借錢求救,丙○○遂自臺中前往溪州鄉水泥廠了解情形 。後因時近天亮,癸○○、壬○○等人因恐驚擾附近鄰人而決定 更換場所,甲○○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戊○○及少年蔡○揚先行離去,己○○、子○○庚○○、乙○○、壬○ ○、丑○○、丁○○、寅○○、癸○○則再驅車將卯○○強行帶至彰化



縣○○鎮○○路0000號對面鐵皮屋(下稱北斗鎮鐵皮屋),並要求 卯○○給付金錢來解決事情,卯○○僅得取出身上所攜帶新臺幣 (下同)7萬元交付,另並委請友人匯款3萬元至庚○○友人之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筆款項嗣再 轉入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己○○提 領),壬○○、丑○○、丁○○、寅○○、癸○○始陸續離去,壬○○在 離去前特意囑咐需將卯○○留到中午,己○○、子○○庚○○、乙 ○○因而留在北斗鎮鐵皮屋看守卯○○。嗣因警方接獲報案前往 現場察看,於同日8時44分許找到受有前開傷害之卯○○,並 當場逮捕己○○、子○○庚○○、乙○○,因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 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 己○○、子○○庚○○、乙○○、壬○○、丑○○、丁○○、寅○○、甲○○ 、癸○○(以下均逕以姓名稱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 訴人、被告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爭執,亦未聲明異 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 揭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並無 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 調查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應認 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己○○、子○○庚○○、乙○○、壬○○、丑○○、丁○○、寅○○、甲○○ 、癸○○否認被訴犯行及辯解:
 ⒈訊據己○○固坦承有因壬○○之債務糾紛,經壬○○聯絡而於前開 時間乘坐庚○○駕駛之車輛先後前往溪州鄉水泥廠、北斗鎮鐵 皮屋,並有壬○○等人及告訴人卯○○(以下逕以姓名稱之)在前



開現場,以及壬○○於離開北斗鎮鐵皮屋前囑咐己○○與子○○庚○○、乙○○留在北斗鎮鐵皮屋看守卯○○,且卯○○於北斗鎮鐵 皮屋時委請友人匯款3萬元至庚○○友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筆款項嗣再轉入己○○之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經己○○提領之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當天有無跟 寅○○借車忘記了,我沒有先跟寅○○在台中會合。壬○○是怕卯 ○○叫很多人,我們去是好意我們不是要去吵架,後來他們債 務商討好,他也是在北斗鐵皮屋那裡說,等他朋友中午來接 他,叫我們在那裡陪他,我們也不是說要押他在那裡,他也 是有跟外界聯絡跟他朋友聯絡,說他去哪裡,他在哪裡幾點 來接他,我們才在那裡等他,我們也不是說拘禁他、還是綁 住他,我相信警察去到那,也沒看到他被綁住,他是一個人 老神在在坐在那裡等著,當時卯○○要還壬○○錢的時候,他朋 友沒辦法後來找我自存,中國信託每天額度有自存3萬元額 度我有帶卡,他就是中信自存不過才轉過來給我,我才去領 錢出來給壬○○。請為無罪之判決。因為我沒有打他,也沒有 拘禁他云云。
 ⒉訊據子○○固坦承係經壬○○聯絡而於前開時間駕車搭載乙○○先 後前往精武路民宅、五權南路地下室溪州鄉水泥廠、北斗 鎮鐵皮屋,並有壬○○等人及卯○○在前開現場,以及壬○○於離 開北斗鎮鐵皮屋前囑咐子○○與己○○、庚○○、乙○○留在北斗鎮 鐵皮屋卯○○,且卯○○於北斗鎮鐵皮屋時取出身上所攜帶7 萬元交付,另委請友人匯款3萬元至庚○○友人之中國信託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 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壬○○只跟我們說陪到中 午,我也不知道要幹嘛,我在鐵皮屋真的沒有幹嘛,我不知 道為什麼卯○○在警察來的時候是有受傷的狀態,就我參與過 程,我覺得卯○○是可以自由離開的,壬○○跟卯○○講債務的事 ,是壬○○找我們去的,我不知道壬○○為什麼找這麼多人,我 現場還有看到別人,壬○○叫這麼多人到現場,我們只是坐在 旁邊,我們也沒有限制卯○○的人身自由云云。 ⒊訊據庚○○固坦承有因己○○邀約而於前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己○○至溪州鄉水泥廠、北斗鎮鐵皮 屋,並有壬○○等人及卯○○在前開現場,及有看到卯○○遭毆打 ,聽到壬○○、卯○○在講債務的事情,又卯○○委請友人匯款3 萬元至庚○○所提供友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末與己○○、子○○、乙○○、卯○○留在北斗鎮鐵皮屋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辯 稱:沒有限制卯○○的行動自由云云。




 ⒋訊據乙○○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經子○○駕駛車輛搭載渠至精武 路民宅、五權南路地下室溪州鄉水泥廠、北斗鎮鐵皮屋, 並有壬○○等人及卯○○在前開現場,及與己○○、子○○庚○○、 卯○○留在北斗鎮鐵皮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案發時我不認識卯○○,我也不清 楚我們為什麼要一起待在鐵皮屋,就是跟著朋友行動,待在 鐵皮屋沒有做什麼,就我看到的全程情況,我不清楚卯○○能 不能自由離開,但他有拿手機一直講電話,案發的過程我沒 有看到卯○○有害怕的意思,沒有限制卯○○的行動自由云云。 ⒌訊據壬○○固坦承係因其與卯○○間債務糾紛,有於前開時間經 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至精武路民 宅、五權南路地下室溪州鄉水泥廠、北斗鎮鐵皮屋,並有 本案被告及卯○○在前開現場,期間有與卯○○討論債務糾紛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之犯行 ,辯稱:我去前開地點是因卯○○與我有債務糾紛,卯○○找我 去精武路說要還我錢,沒有跟我說要還多少錢,去的時候卯 ○○就上車了,因為他還有一些債務要跟我說,我搖下車窗叫 他上車講,所以他就上車了,我們並沒有強押他,他上車之 後坐後座中間,他兩邊都有坐人,期間他也可以跟外面聯絡 ,因為卯○○上車之前車上就有坐四個人,他是自願跟我們去 的,那時候會有那麼多人是因為我們剛好在一起,那些人不 是我帶的,在當下我只認識癸○○,其他人我都不認識,其他 人都是癸○○找來的。去五權南路地下室是因為那時候癸○○在 那邊,因為癸○○要跟他談,卯○○後來承認有詐賭我,我本來 不太確定,因為癸○○跟他講一講,他才承認詐賭,我就要問 他怎麼處理,後來他們移到水泥廠鐵皮屋,中途有打電話給 丙○○;我去北斗鎮鐵皮屋待不到十分鐘,因為我要去觀護人 那邊報到,我離開的時候他們還在喝酒,現場的人有癸○○、 卯○○,還有一些我不認識的人,我沒有在離開之前叫其他人 看守卯○○。沒有限制卯○○的行動自由云云。 ⒍訊據丑○○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同時搭載甲○○、戊○○及少年蔡○揚至精武路民宅、五 權南路地下室溪州鄉水泥廠,並有本案被告及卯○○在前開 現場,以及其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卯○○溪州鄉水泥廠,嗣後更換地點時,甲○○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戊○○及少年蔡○揚先行離去,其則 與其他被告、卯○○再前往北斗鎮鐵皮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本案是丁○○找我 去,沒有說要做什麼,我就是跟著丁○○去,從五權南路地下 室到溪州鄉水泥廠,是我負責載卯○○卯○○是自己上車,沒



有限制卯○○的行動自由云云。
 ⒎訊據丁○○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壬○○至精武路民宅,再搭載壬○○、卯○○及不詳之 人至五權南路地下室,嗣後亦有驅車前往溪州鄉水泥廠、北 斗鎮鐵皮屋,並有本案被告及卯○○在前開現場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是己○○邀 我去精武路民宅載人,沒有跟我講要做什麼事,我不認識卯 ○○,我們沒有押卯○○卯○○是自願的,期間他還有跟我聊天 ,後來去地下室卯○○是自己下去的,在水泥廠的時候我在 外面有聽到裡面在講誰欠誰錢,講卯○○欠壬○○錢的事,去鐵 皮屋的時候我也在外面,裡面在做什麼我不清楚,沒有限制 卯○○的行動自由云云。
 ⒏訊據寅○○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前往精武路民宅、五權南路地下室溪州鄉水泥廠、 北斗鎮鐵皮屋,並有本案被告及卯○○在前開現場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辯稱:當日是 己○○找我去,說要商量債務的事情,我不知道是誰的債務, 到精武路我們車子迴轉,被害人有上我們前面的車,沒有限 制卯○○的行動自由云云。
 ⒐訊據甲○○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經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其、戊○○及少年蔡○揚前往精武路民宅、五 權南路地下室溪州鄉水泥廠,並有本案被告及卯○○在前開 現場,以及由丑○○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卯○○與其等同車至溪州鄉水泥廠,嗣後更換地點時,甲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戊○○及少年蔡○揚 先行離去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 犯行,辯稱:從五權南路到水泥廠,卯○○是坐丑○○開的車, 是跟我同車,卯○○是坐在後座中間,卯○○上車時,不是被押 上車,是他自己走上車,沒有人逼他上車,去水泥廠的路上 ,我跟卯○○有聊天,有說有笑的。沒有限制卯○○的行動自由 云云。
 ⒑訊據癸○○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前往溪州鄉水泥廠、北斗鎮鐵 皮屋,並有壬○○、卯○○及不詳之人在前開現場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傷害之犯行,辯稱:我 沒有在五權南路地下室,我有在溪州鄉水泥廠、北斗鎮鐵皮 屋,卯○○跟壬○○也在場,是他們約我過去的。在喝酒的時候 有聽到壬○○跟卯○○間的債務糾紛,但我不認為是債務,就是 在喝酒期間有講到他們之前就有一起開賭場,當時開賭場的 資金是壬○○出的,因為開賭場本錢就沒了,可能賭客贏走了 ,因為壬○○本金沒有了,因為賭客是卯○○帶去的,我聽的感



覺有可能是壬○○或卯○○一起將錢輸掉,所以我不認為他們之 間是有債務的存在,他們兩個是好朋友為什麼會發生這件事 ,我也覺得莫名其妙,還有壬○○說卯○○出老千,他們當時找 我一起開賭場就有說到要一起配合賭場,並說我們的賭場穩 賺的,因為卯○○是老千,但我說沒有這個必要,但為什麼之 前壬○○的本金為什麼會輸掉我也不知道,當時喝酒時有說到 壬○○有叫卯○○還錢,但也沒有很嚴肅的講,他講的還錢就是 開賭場的錢跟賭客贏走的錢,當時卯○○的反應是說會還壬○○ 錢,但還多少錢我也不知道,我根本沒有把它當作一回事, 因為不關我的事,當時喝酒所以口頭上的衝突是難免的,那 天喝酒除了我、壬○○、卯○○,還有一些我不認識的人,那些 人都是陸陸續續來的,但喝酒的只有我、壬○○及卯○○,我印 象中其他人沒有喝酒,衝突完之後沒有發生什麼事,就是喝 酒、聊天而已,當時我酒醉之後我就坐朋友的車先走了,當 時喝酒時起的衝突,我跟卯○○也有,因為講到開賭場詐賭與 我的理念不合,所以我整個情緒比較激動,我應該沒有打他 ,也沒有拿槍,也沒有叫他拿錢出來,沒有拿不能走的話。 我們一起喝酒的時候,卯○○是可以自由離開的,他離開也不 會被打,因為他與壬○○是好朋友。沒有限制卯○○的行動自由 云云。  
 ㈡經查:
 ⒈壬○○與卯○○存有債務糾紛,於110年4月5日21時許,壬○○因知 悉卯○○在精武路民宅內,由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壬○○及不詳之人,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戊○○及少年蔡○揚,寅○○搭乘由不 詳之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子○○則駕駛不 詳車輛搭載乙○○,一同前往精武路民宅找卯○○,壬○○再以談 論事情為由,聯絡卯○○自精武路民宅走出後,要求卯○○進入 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卯○○即上車 ,而子○○、乙○○、壬○○、丑○○、丁○○、寅○○、甲○○、戊○○、 少年蔡○揚及不詳之人則分別駕駛、搭乘前述車輛,與卯○○ 一同前往五權南路地下室,於五權南路地下室停留後,卯○○ 再搭乘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該車 同時搭載甲○○、戊○○及少年蔡○揚,而子○○、乙○○、壬○○、 丁○○、寅○○及不詳之人則分別駕駛、搭乘前述車輛一同前往 溪州鄉水泥廠,庚○○稍晚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己○○前往上址,而癸○○亦有在溪州鄉水泥廠,至翌 (6)日3、4時許,於溪州鄉水泥廠內之卯○○以電話聯絡向 友人丙○○(以下逕以姓名稱之)借錢,丙○○遂自臺中前往溪州 鄉水泥廠了解情形。後壬○○等人決定再更換場所,甲○○遂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戊○○及少年蔡○揚先行 離去,己○○、子○○庚○○、乙○○、壬○○、丑○○、丁○○、寅○○ 、癸○○、卯○○、丙○○則驅車前往北斗鎮鐵皮屋卯○○於北斗 鎮鐵皮屋取出身上所攜帶7萬元交付,另委請友人匯款3萬元 至庚○○友人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該筆款項嗣再轉入己○○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經己○○提領),後壬○○、丑○○、丁○○、寅○○、癸○○、丙 ○○陸續離去,己○○、子○○庚○○、乙○○則與卯○○留在北斗鎮 鐵皮屋。嗣因警方接獲報案前往現場察看,於同日8時44分 許找到受有頭部左前額擦傷、頭部左前額鈍傷、左側手肘挫 傷、左側手肘擦傷之傷害之卯○○,並當場逮捕己○○、子○○庚○○、乙○○等情,為己○○、子○○庚○○、乙○○、壬○○、丑○○ 、丁○○、寅○○、甲○○、癸○○所不否認,並有其等歷次供、證 述可參,核與同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少年蔡 ○揚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卯○○王銘晨(以下逕以姓名稱之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丙○○於警詢、偵查、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證人王國村即北斗鎮鐵皮屋屋主、證人陳煒翰 即庚○○友人、證人黃冠銘、證人廖継正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 大致相符(見少連偵卷第483至488頁、第527至532頁、第61 5至619頁、第681至683頁、第701至703頁、第729至731頁, 偵14138卷第407至419頁,他2915卷第55至59頁、第69至72 頁、第81至83頁、第153至161頁、第189至193頁,他3216卷 第9至13頁、第25至29頁,本院卷二第176至206頁),並有彰 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偵查報告書、北斗鎮鐵皮屋之外觀及內 部照片、卯○○受傷之照片、卯○○所提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卓 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精武路民宅外觀照片、涉案車輛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前之錄影畫面擷圖、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 局北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報案紀錄單、涉案 車輛之照片及說明、110年4月21日第五分局偵查報告、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卯○○指認癸○○、壬○○等人)、五權南路地 下室外觀及地下室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彰化縣警察局 蒐證照片4及照片說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04812號函及所附中國信託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1日儲字第1100134899號函及所附中華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借車相關資料、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之借車相關資料、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為憑(見他2915卷第5至8頁、第89至 97頁、第141頁、第143至146頁、第147至150頁、第169頁、



第170至179頁、第181至183頁,他3216卷第7至8頁、第17至 18頁、第23頁、第31至34頁、第41至43頁,偵14138卷第365 至374頁,警聲調卷第5至13頁、第41至50頁,少連偵卷第15 9至167頁、第303至307頁、第685至691頁、第693至697頁、 第707至725頁、第737至741頁,本院卷一第333至339頁), 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
 ⒉查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我跟卯○○的債務糾紛是我們 一起去賭博時,卯○○找人進來詐賭,賭場也不是說我開的, 那是借朋友的地方,賭場是我與卯○○開的,詐賭被我發現後 ,我要求卯○○要賠我錢,從頭到尾這件事情都不是我在談的 ,是癸○○跟他談的,因為發生詐賭的事情,我有講給癸○○講 ,本案的起因是我跟癸○○講上開詐賭的事,癸○○叫己○○等人 來幫我處理,就是指本案帶卯○○地下室、水泥廠,去五權 南路地下室是因為那時候癸○○在那邊,因為癸○○要跟他談, 我跟癸○○是因為90幾年時在監獄裡面認識的,那時候我跟他 訴苦,後來癸○○說要幫我處理,那時候會有那麼多人是因為 我們剛好在一起,那些人不是我帶的,在當下我只認識癸○○ ,其他人我都不認識,其他人都是癸○○找來的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76頁),於本院審理時供、證稱:我本來跟卯○○一 起在用賭博,後面就是被我發現他對我詐賭,他要跟我處理 ,說他差我,就是他差我錢,我跟他就是這樣這件事情我是 因為先找癸○○,那些人幾乎都是跟癸○○的小弟卯○○給我詐 賭時,我就是不方便出面才找到癸○○,我後來才知道他是通 緝要犯,我本來就知道他在彰化有一幫小弟,我就是不方便 出面,才會委託癸○○,他說要幫我處理,我再打電話給卯○○ 問他在哪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9頁、第436至437頁)。 又觀諸卯○○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我跟壬○○之前一起賭博, 我們3人輸了39萬元,3人分,1個人13萬,我的錢付了,但 他們沒有付,所以懷疑我叫去的朋友有辦法贏這麼多錢,他 們心裡不服;壬○○就叫「祥明」出來處理我,所以他們擺明 要凹我等語(見他2915卷第156頁,他3216卷第11頁),且 衡卯○○於警詢、偵查中指證案發現場有數名癸○○之小弟對渠 動粗,以及癸○○出面為壬○○處理該詐賭糾紛等節(詳如後證 述內容),丙○○之證言亦徵癸○○出面為壬○○處理該詐賭糾紛 一情(詳如後證述內容),均核與壬○○上開所述情形無違。 至癸○○雖否認有受壬○○之託處理壬○○與卯○○間債務糾紛,但 細譯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辯稱:喝酒時有聽到壬○○與卯 ○○間詐賭糾紛,壬○○有叫卯○○還錢,卯○○說會還壬○○錢,但 還多少錢我也不知道,當時喝酒所以口頭上的衝突是難免的 ,當時喝酒時起的衝突,我跟卯○○也有,因為講到開賭場詐



賭與我的理念不合,所以我整個情緒比較激動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261頁),益證癸○○有參與壬○○與卯○○間債務糾紛之 處理,綜上,堪認本案起因係壬○○與卯○○間詐賭之債務糾紛 ,且壬○○委請癸○○處理上開糾紛,合先敘明。 ⒊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為共同正犯;次按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 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 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 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 內。從而除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 行而無行為之分擔,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 件之要素,故須以積極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外,其餘已參 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 為,則該行為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 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 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47號判決可資 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 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 。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 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 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本案被告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所示犯行:
 ①查卯○○於110年4月6日北斗派出所警詢時陳稱:因為債務糾紛 ,被人從臺中市載來這裡妨害我的自由不讓我走及遭不知名 的人士毆打,110年4月5日綽號阿堅撥打電話給我,我當時 人剛好在精武路民宅,阿堅說有事要跟我談,叫我上車,當 時車上後座沒有人,我坐在後座,突然就有另二名男子上車 ,把我擠到中間,控制我的行動,位於駕駛座的男子就跟我 說他大哥要跟我說話,不會為難我,110年4月5日22時20分 許,就把我載到臺中市東區五權南路附近大樓地下室,對方 (綽號「益民」)問我是不是與阿堅有債務糾紛,我說有,他 就說這樣很好處理,後於110年4月6日1時許我被載到溪州鄉 水泥廠,到達後,他叫我打電話找人,處理債務,我就打給 丙○○及綽號鴕鳥的朋友,他就說那就叫丙○○當我的保人,約 110年4月6日4時5分許,丙○○就到溪州鄉水泥廠,我跟「益 民」說我欠阿堅債務,不要跟家人講,對方就很生氣,現場 約有2至3名小弟衝過來打我,110年4月6日5時30分許我被帶 到北斗鎮鐵皮屋,「益民」叫我趕快向朋友借錢還債,他說



等太久了,要先跟丙○○、綽號鴕鳥的朋友去汽車旅館休息, 我就自動從口袋拿出7萬元先給他,他們就去休息,然後他 就叫小弟顧著,等我借到錢還債後,才讓我離開,等的過程 中警方就到達北斗鎮鐵皮屋,我的頭部及手部受傷,詳如照 片及驗傷單,我還有請朋友匯款3萬元到中國信託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是庚○○告訴我匯款帳號等語(見他29 15卷第55至59頁);於110年4月18日、110年4月20日警詢及 偵查中陳述:我於110年4月5日21時50分左右前往朋友公司 即精武路民宅聊天,我朋友阿堅稍早之前有打電話給我約我 談事情,我便在精武路民宅等他過來,後來阿堅於22時許到 達,打電話叫我出去,要我上車跟他講事情,我一上車就有 兩名年輕男子把我擠在後座中間,阿堅坐副駕駛座,司機就 打電話給另一名男子並把電話拿給我跟他通話,電話另一頭 男子跟我說他叫「祥明」,他要跟我說話,並告訴我車上的 人不會對我怎麼樣;在五權南路地下室,癸○○先問我之前賭 博時有沒有出老千,我回他沒有;癸○○要求我當天一定要借 100萬元才要放我走,己○○、子○○庚○○、乙○○在現場看守 我,我在前一天22時左右在精武路民宅找朋友泡茶,壬○○打 電話給我約,問我人在哪裡,說要來找我,有重要的事跟我 講,壬○○到之後打LINE給我,叫我出去外面,我走出外面, 壬○○坐在一臺5806號BMW鐵灰色車上的副駕駛座,搖下車窗 叫我上車,我就上車,車上原先有壬○○跟駕駛,我不認識駕 駛,我上車後有兩個小弟從後座兩個門各上來一個,把我壓 在中間,駕駛先打電話給祥鳴,然後駕駛將電話給我,祥鳴 說有事跟我聊一下,不會對我怎樣,不要害怕,然後直接載 我去五權南路地下室,車上兩名小弟將我看住,帶我進去房 間,進房間之後就有被警方抓到,比較矮,臉上疤比較多的 從後背 拿出一支黑色短手槍,並說我等一下跟他大的(指 祥鳴)講話 注意態度,過5分鐘,祥鳴一個人就進來了,2 個小弟跟他旁邊,祥鳴問我跟壬○○是不賭博,我有老千,我 說因為這2個月的事情,地方是我租的,檯子是壬○○買的, 要做手腳,我也是輸錢,我沒有參與,祥鳴不相信,祥鳴就 用臺語講「你要不要試試,我很有實力」,直接就叫2個小 弟拿NB5衝峰槍進來,讓我看看是不是真的,我有看,覺得 是真的,祥鳴逼我承認有沒有參與此事,我說我沒有,祥鳴 問我認識誰,我說我認識丙○○跟綽號鴕鳥,祥鳴就說叫丙○○ 來找他,我當時打給丙○○時,丙○○沒有接電話,結果我打給 鴕鳥,祥鳴有跟鴕鳥講話 ,我的手機有錄音,祥鳴叫鴕鳥 來找他,鴕鳥覺得事情不對,不敢過來,祥鳴就叫鴕鳥去找 丙○○,鴕鳥不敢已讀我的LINE,祥鳴就叫我先跟他們走,等



找到丙○○再說,就又被帶上車,我這次上很舊TOYOTA的車, 車上有4個祥鳴的小弟,跟前面4個不同,也是將我夾在中間 直接載到北斗交界溪洲益民路的水泥地鐵皮屋,我就被帶下 車坐在椅子上,鐵皮屋裡有10幾個人在,我認得出來11人, 己○○、子○○庚○○、乙○○、司機(開5806號司機)、癸○○、 壬○○,其他小弟我不認識,我們在水泥場這裡等丙○○來,祥 鳴說要等丙○○來講,看是不是跟我一樣,後來3點打來說丙○ ○從臺中出發,要到北斗交流道要40分,祥鳴的小弟開車至 北斗交流道丙○○,過程中癸○○有喝酒,有抓狂,用手銬踹腳 鍊拷我,又從車上拿長槍、短槍,共2長2短,祥鳴裝子彈給 我看,還有一大包用皇家禮炮裝酒的袋子來裝子彈,因為我 講不關我的事,祥鳴很生氣,就跟我說要跟我要1000萬元, 我說我沒有怎樣,也沒有錢,這是在丙○○到場之前,後來丙 ○○快4點就到溪洲益民路的水泥場,丙○○來了之後跟祥鳴講 我真的沒有出老千,祥鳴很生氣,罵一句,3個小弟就過來 打我了,我認不出來這3名小弟,後來打完,祥鳴叫我重新 講一次,我說真的沒有,打完我之後,丙○○私底下跟我講祥 鳴只是要錢而已,並說癸○○是亡命之徒,丙○○叫我不要跟這 種人玩,了錢消災就好,丙○○說他跟癸○○講一下,看可不可 以將價錢壓低壓成200萬元,壓到200萬元時,我就答應了, 之後又將我移到北斗鎮鐵皮屋,也是他們開車載我過去,這 次我坐TOYOTA白色的車,我也不知道誰開車,車上4人,將 我夾在中間,到神農路那裡在車上將我的手拷腳鐐打開,然 後就進去了,丙○○、鴕鳥也有過去,進鐵皮屋內有丙○○、鴕 烏、祥鳴跟小弟,有6個以上,進去鐵屋之後祥鳴限我8點之 前至少要100萬元,叫我打電話借錢,我當時身上有7萬元, 我就拿7萬元交給祥鳴,祥鳴本人將錢交過手,祥鳴要我8點 前拿100萬元出來,差1小時就要用鐵槌將我的1支手打碎, 連丙○○也有事情,丙○○也沒有辦法走,我會害了丙○○,我給 祥鳴7萬元後,祥鳴就帶丙○○跟鴕鳥、綽號大頭的人說要去 汽車旅館喝啤酒,叫己○○、子○○庚○○、乙○○看著我說今天 一定要100萬元,一直要我打電話,我就打電話,有一個朋 友匯3萬元至祥鳴小弟戶頭,之後警察就到了等語(見他321 6卷第9至10頁、第26至27頁,他2915卷第153至161頁)。由 上觀之,卯○○於警詢、偵查時均明確證述渠於案發時係經壬 ○○主動聯絡而搭上壬○○所在車輛,上車後遭以前開方式限制 自由,並遭先後帶往五權南路地下室溪州鄉水泥廠、北斗 鎮鐵皮屋之主要情節,並無重大矛盾之處。
 ②衡以壬○○與卯○○間為詐賭所生金錢糾紛,業如前述,查壬○○ 於偵查中供稱:卯○○五權南路地下室承認,我問卯○○有無



詐賭,卯○○說有;卯○○五權南路地下室留不到1小時,我 問卯○○為何詐賭,卯○○承認,我問有誰,卯○○就講一些人的 外號,我問卯○○怎麼處理,卯○○說我輸的要慢慢還給我,講 完了,他們就去彰化等語(見偵14138卷第416至417頁);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要求卯○○賠錢,且於五權南路地 下室時癸○○向我稱已經談好卯○○要還我錢,沒講金額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76至277頁),於本院審理時供、證稱:我本 來跟卯○○一起在用賭博,後面就是被我發現他對我詐賭,他 要跟我處理,說他差我,就是他差我錢,我跟他就是這樣, (審判長問:他對你詐賭,你覺得他差你多少錢?)那時候 我們後來也沒有講出一個所以然來,因為後來包括開庭,到 現場我一直要找他的人,要找出來講、對質,也都找不到他 的人,到最後也是都沒有詳細跟我說,(審判長問:那一天 去溪州、北斗講一整晚,一樣講不出一個結果?)他有說結 果,但是他有說要還,但是後來也是沒有看到人,(審判長 問:結果是什麼?)要還錢,(審判長問:還多少?)那時 候最後說的也不知道多少,但是那晚我輸60幾萬,(審判長 問:後來說他要還你多少錢?)後來他說我輸的他要還我, (審判長問:多少錢講不出來嗎,他要還你多少錢?)沒有 ,他最後跟我講並沒有結果,他就是講我輸的他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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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