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1號
PHDV,112,補,61,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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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任璽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律師
被 告 陳正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氣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原告即抵押權人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即
抵押人應將其所有坐落於澎湖縣○○鄉○○○段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等11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設定抵押權移轉登記之全部土地所有
權,移屬於原告即抵押權人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
應以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斷,惟原告起訴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亦未提出鑑價報告、拍賣或當初
購買契約等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爰限期命原告應補陳被告所有系爭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二、被告陳正氣似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且應陳報被告陳正氣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
居所地址),以及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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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