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1號
CTDV,112,訴,71,20230613,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允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嚴永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000元,應繳裁判費13,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1/1頁


參考資料
允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