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新天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新
原告與被告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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