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39號
CTDV,112,補,439,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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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浚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6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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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