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77號
CTDV,112,司票,677,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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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王宗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胡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阮胡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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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