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59號聲 請 人 李寶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陳慶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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