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59號
CTDV,112,司票,659,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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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李寶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慶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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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