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658號
CTDV,112,司票,658,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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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黃清雄
相 對 人 辜瓊瑩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13日簽 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766555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 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 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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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