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黃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雪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請求金額為100,000
元,依法應繳納1,000元,又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500元,應
再補繳納500元)。
二、相對人梁雪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