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黃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瑞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本票票號260790之發票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惟票號260790本票實際上所載票面
金額為140,000元,本件總聲請金額亦為600,000元,請臺端
確認聲請狀附表關於票號260790之發票金額有無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