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517號
CTDV,112,司票,517,2023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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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顏志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芬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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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