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施秋妤
相 對 人 葉柔蓁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㈠1,920,000元、㈡3,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3月3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相對 人於民國110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㈠1,600,000元、㈡3,200, 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 算,如未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2年2月起即未繳納利息,迭經催 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 本金4,504,22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貸 款契約書影本2件、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影本、存證信函及 送達結果查詢列印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5月18日橋院雲非凌 112年度司拍字第88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知相對人 葉柔蓁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5月2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 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仁營 119-2 空白 150 24分之3 2 高雄 仁武 仁營 119-10 空白 108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68 仁營段119-1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1層:56.90 2層:54.15 3層:34.06 4層:25.91 合計:171.02 陽台:34.11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