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吳晏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錦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傅錦仁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龍肚段二小段4-
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
名)。
二、相對人傅錦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