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746號
CTDV,112,司促,7746,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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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746號

債 權 人 李侑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VILLAVERT REGIE ABUY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所簽立之借據、本票或其他可證明臺端債權之
證明文件。
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於112年7月28日借款新臺幣貳萬元,該期
日尚未到期,若誤載,若有請具狀更正
三、請求週年利率16%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為法
定利率5%。
四、本件借款有無到期日?若無,請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到清償日止,依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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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