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63號
債 權 人 王慶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富雄、盧王綉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盧富雄、盧王綉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借據所示,債務人盧王綉霞並非連帶保證人,僅為一般保
證人,其亦未於本票上簽名共同發票,其應僅負一般保證人
責任,依法臺端無法請求其連帶給付。原聲請狀若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