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67號
CTDV,112,司促,7367,2023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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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

債 權 人 運動家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世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柯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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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