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217號
CTDV,112,司促,7217,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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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黃曼菱

黃文昌

楊秀鳳


一、債務人黃文昌黃曼菱楊秀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曼菱於民國102年4月至105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黃文昌楊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6,143元整,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
曼菱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
黃文昌楊秀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2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143元 黃文昌黃曼菱楊秀鳳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196143元 黃文昌黃曼菱楊秀鳳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196143元 黃文昌黃曼菱楊秀鳳 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143元 黃文昌黃曼菱楊秀鳳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0.1525% 001 新臺幣196143元 黃文昌黃曼菱楊秀鳳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 年息0.165% 001 新臺幣196143元 黃文昌黃曼菱楊秀鳳 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 至民國112年8月31日止 年息0.265% 001 新臺幣196143元 黃文昌黃曼菱楊秀鳳 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3%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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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