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詹家政
債 務 人 方雪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6,902元 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12年1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7月22日起至112年10月2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66,866元 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11年12月2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9月1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