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752號
SLDV,94,除,752,2005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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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三鴻紙業有限公司
            衖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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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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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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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南港分行 │12,470元 │AE0000000 │94年3月31日 │
│ │限公司謝清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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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鴻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