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8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筱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福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福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關於違約金之計算,請具體載明「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按上開利率」所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