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052號
CTDV,112,司促,7052,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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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
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弘大興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日息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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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大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