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
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大興科技有限公司、陳治文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弘大興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貴公司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是否有對債務人弘大興科技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治文之戶籍址送達?若無,是否變更利息
請求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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