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債 權 人 薛永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華偉、張綵婕、吳偉銘、薛群達、薛詠芯
、薛仁智、薛婧玉、林上傑、施宏霖、郭耿宏、郭耿榮、邱基樣
、陳大寶、曾晉寬(寶)、楊重富、曾書琳、曾中威、薛宇凱、林
聖傑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曾晉寬(寶)、邱基樣老婆蛋嫂之正確姓名,及
其住居所為何。
二、請陳報債務人陳大寶、楊重富、曾書琳、曾中威之住居所為
何。
三、請臺端具體說明對相對人等得以請求新臺幣壹仟萬元之基礎
事實、債權債務關係及原因為何、請求新臺幣壹仟萬元之計
算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資料。
四、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