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795號
CTDV,112,司促,6795,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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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 務 人 鄭淑麗

鄂其生

一、債務人鄭淑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肆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淑麗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鄂其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1,579元 112年4月29日起至112年10月28日止 3.3627% 11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10月28日止 按左列利率 之3.3627% 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707% 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1月29日止 按左列利率 之3.3627% 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 之4.707% 2 211,961元 112年1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8日止 3.3627% 112年2月30日起至 112年7月28日止 按左列利率 之3.3627% 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707% 112年7月29日起至 112年8月29日止 按左列利率 之3.2252% 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 之4.70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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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