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卜鳳英、卜宗志、卜鳳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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