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793號
CTDV,112,司促,6793,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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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卜鳳英卜宗志卜鳳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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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