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債 權 人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技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豐綠科技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博技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豐綠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
債務人有變更名稱,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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