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郭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零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