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
債 權 人 奇哈斯
代 理 人 林敏澤律師
債 務 人 王雅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