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黃子瑩
黃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
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
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五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
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三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子瑩於民國106~107年間邀同債務人黃麗達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
臺幣93,39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
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
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
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52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
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
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
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債務人黃子瑩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2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8,772元及如上項一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
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黃麗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