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340號
CTDV,112,司促,6340,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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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倪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倪嘉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7日止累計37,248元正未給付,其
中35,919元為消費款;853元為循環利息;476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上項一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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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