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303號
CTDV,112,司促,6303,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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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祥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祥瑞於民國92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4年0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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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