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36號
CTDV,112,司促,5936,202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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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債 務 人 李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拾捌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違約金不得再請求計算利息,該
部分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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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